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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企注意:违法排放污染物,处罚门槛从10万升至20万

来源:纺友网 | 作者:纺友网 | 时间:2021-03-04 10:31:40 | 订阅《东方纺织》周刊

3月1日起,我国全面施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将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不容忽视的作用。

《条例》施行后,杭州市近3000家持证单位、37000余家排污登记单位都将受到更严格的约束。

企业的排污许可执行得如何?条例实施第一天,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就深入企业,查问题,抓落实。

在临安区天目山镇的一家印染厂,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发现了厂区里存在排污问题。“首先,他们私自装了一台天然气锅炉,新增了一个排放口,从排污许可证上来看,这个排污口是没有的;其次,厂里的废水处理设置有一套废气处理吸收装置,同样有一个排放口,并没有列在排污许可证上;另外,我们对废气处理设施吸收液进行pH试纸检测,发现没有达到规定要求,需进行进一步核实。”执法队队员叶松介绍道。

《条例》施行后,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要按证排污,按照规定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规范实施排污行为。显然,这家印染企业已涉嫌违规排污了。

杭州早在2008年开始积极探索排污许可管理,如今,从全国层面出台排污许可管理的法规制度,将更强有力地推动固定污染源一系列管理制度落到“一本证”上。

杭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评与排放管理处副处长沙剑飞表示,《条例》施行后,扩大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覆盖面,除了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将一些污染物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也纳入监管。《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排污单位落实自主管理,做到主动申领、主动监测、主动报告、主动记录和主动公开。

与此同时,无证排污、超标排放、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可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门槛从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

相关知识

1 问 《条例》的特点是什么?有哪些新的规定措施?

答:《条例》主要体现了两大特点:第一个是要求排污单位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公开排放信息,从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二个是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同时,《条例》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举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固定污染源实行分类管理。对影响较大的和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二是要求持证排污和依证监管。《条例》明确规定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排放要素、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年度执法计划进行执法检查。三是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各方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四是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提高了罚款数额的低限,从之前的低限10万元提升至目前的20万元。

2 问排污单位如何办理排污许可证?

答:简而言之,就是对号入座、明确管理类别。排污单位可根据自己所属的行业类别、工艺、生产规模等,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确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属于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还是登记管理,然后再按照要求步骤办理。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即可。以生猪屠宰企业为例,年屠宰10万头及以上的属于重点管理,年屠宰2万头及以上至10万头以下的为简化管理,均应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年屠宰2万头以下的则为登记管理,不需要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3 问 《条例》实施后,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监管有何新变化?

答:《条例》专设“监督检查”章节。这一章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的规定,解决了困扰环境执法机构多年的执法手段使用和执法证据认定问题,为今后固定源排污监管的环境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一是明确了对排污许可执法检查频次和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第1款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进行执法检查,避免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二是强化排污单位配合环境监管执法的义务。《条例》第26条第1款明确规定排污单位配合环境监管执法的义务。同时,《条例》第三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

《条例》上述规定,将对生态环境执法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三是明确监测数据发生“打架”时处罚依据的标准。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执法的监测数据不一致时,执法处罚时到底是以哪个监测数据为准,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数据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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