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审核要点
来源:中国绸都网
| 作者:本网报道
| 时间:2017-11-30 16: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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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信用证的种类和生效问题。我国一般要求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的。UPC600中规定:信用证应清楚表明其是不可撤销的或者是不可撤销的,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视作是不可撤销的。即:如果信用证内没有明确表明是“可撤销”的,受益人可以默认此信用证为不可撤销的。但凡信用证中附有“保留”或“限制”性条款的,如:“本正待获得有关当局发给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或“等收到货物样品,并以函/电确认后方能生效”等类似条款,属于未生效信用证,对于此类信用证,出口商不应就信用证任何条款有什么实质性的举动,必须等信用证正式生效,避免因信用证最终无法生效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信用证的金额与币制。信用证的总金额与币制应与合同规定一致。总金额的小谢应与大写一致,单价与数量的乘积应与总金额一致。如总金额小于合同总金额,应查明是否属于扣除佣金后的金额。
第三:信用证的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期及到期地点。信用证一般有两个有期限(装运期和有效期) 有效期是指信用证的有效期,未规定有效期的信用证为无效信用证,凡晚于有效期提交的单据,银行有权拒收。所以在审核信用证时一定要注意这两个期限,有效期一般是在装运期的15天之后,如果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装运期是同一天,我们称之为“双到期”这时候就要注意了,应当安排货物提前装运,如果装运期无法提前很多,那就应该通知开证申请人将信用证有效期向后延展。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一般为出口商所在地。
第四: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主要核对公司名称和地址等是否与合同一致,以免发生单证不符的现象。
第五: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合同规定凭即期汇票付款,而信用证要求受益人签发远期汇票,就要看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如果具备假远期信用证条件,一般可以接受,除非开证行资信不良。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是指在买卖双方商定以即期信用证付款的交易中,开证申请人出于某种需要,在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开具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卖家负担,这种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出口商却可以即期收到全部的货款的信用证,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
第六:信用证的商品信息(品名、数量、规格、包装等)必须与合同一致。这个也是为了单证一致
第七:运输条款,贸易术语的运用必须符合规定也必须与合同一致,还有关于转运与分批装运的问题,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不允许转运”而实际上没有直达的船,必须要求卖家在开立的信用证中规定“可以转运”。
第八:信用证中有关单据种类和份数的要求,先确定这些单证是否公司都可以出具,然后再制作的时候一定要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第九:信用证中的一些软条款。
如:1.限制出口人装运的条款
“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以信用证修改书的方式发出,受益人应将该修改书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
2.限制出口人交单的条款
“船样寄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受益人才可交单”
3.开证行有条件付款责任的条款,如“开证行在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品检验后才付款”“在货物清关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才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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