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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号(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

来源:中国海关 | 作者:本网报道 | 时间:2017-10-27 09:08:34 | 订阅《东方纺织》周刊

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设备更新,推动产业升级,海关总署决定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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