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网站首页 >>外贸知识>>正文

有关于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来源:中国绸都网 | 作者:本网报道 | 时间:2017-09-15 17:27:17 | 订阅《东方纺织》周刊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日内收汇,并在收汇后30日内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出口企业不按时收汇和核销,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出口退(免)税的有关管理要求也明确规定,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请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和出口退(免)税的有关管理要求进行出口收汇核销。
    (本网尊重各兄弟网站及独立撰稿人之版权,如发现本网刊登您的稿件而未署名,请联系我们.同时本网也欢迎对市场具有敏锐判断和独立见解的行业人士前来投稿,投稿邮箱info@168tex.com 电话:0512-63082910)
责任编辑:张静

东纺云APP

绸都网微信

布工厂微信

绸都网抖音号

商务合作

0512-63506703

推广热线

0512-63599692

传真

0512-63506703

知识产权保护与咨询:QQ713892624 电话:0512-63482602(吴江)、0512-63554078(盛泽)

苏州绸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2004-202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苏B2-20100323 网站备案号:苏B2-20090135

苏公网安备:32050902100442号| 国家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国家财政部重点扶持项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江苏省软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