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月,萧山区环保局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172份,共处罚款681.13万元,责令停产126家,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3家次,实施强制停电12家次。依法审查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的环境违法案件1件,行政拘留案件1件。

浙江纺织企业注意:企业有这些情况,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目前,浙江省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那么,具体又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点呢?今天,我们带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权威解读!
(一)关于超标排放污染物加一倍征收排污费的规定
1.每个废水排放口五项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的污染物中、每个废气排放口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的污染物中某项超标的污染物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不超标的污染物不加倍。
2.应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一种污染物一个自然月内有一个折算浓度日均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认定该污染物该月排放浓度超标,对该种污染物在该月内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3.应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的,若某种污染物超标排放,则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加倍征收时段与监督性监测数据适用的收费时段相同。
(二)关于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加一倍征收排污费的规定
1.超过某种污染物年许可总量限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除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理外,排污单位应当对该种污染物加一倍缴纳排污费。有关环保部门自知晓企业超总量排放之日起开始计征,已发生的可通过追缴方式进行补征。若企业达到年许可排放限值后,通过排污权交易等方式购买了新的排放总量,则无需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2.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按照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该项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确定。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按《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72号)执行,已进行排污许可证一证化改革试点的地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已安装和运行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的,应当将其数据作为判定是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依据。
(三)属于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要加一倍征收排污费的规定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部分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可以区分污染物排放量的,该部分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不能区分的,整个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具体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是否属于淘汰类,由产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如有修正,按新版本执行。超标、超排放总量、属于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应分别计算。
(四)关于减半征收排污费的规定
1.应用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时,若排放口用于核算排污费的某种污染物月平均折算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且无日均值折算浓度超标的,对该种污染物在该月内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
2.应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时,若存在排放口核算排污费的某种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则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减半征收时段与监督性监测数据适用的收费时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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