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及市、区相关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我区化工、印染、电镀企业加快转型,深入开展生态保护引领区建设,对按照《武进区化工、印染、电镀生产企业安全关闭指引》规定,达到标准并通过关闭验收的化工、印染、电镀生产企业,经企业主动申请,可享受以下相关政策。
一、鼓励企业主动关闭或迁出
1.对主动关闭或转迁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企业用地面积、完成时间、亩均税收、安全转型等情况分档次进行计算。
(1)计算公式:奖励金额=每亩奖励标准×用地面积×时间绩效系数×税收贡献系数×安全转型系数
(2)每亩奖励标准:5万元。
(3)用地面积:以企业持有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权证面积计算,或按企业上年度缴纳土地使用年租金的面积计算。未缴纳年租金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亩奖励标准减半。对关停化工、印染、电镀生产(加工)项目,企业仍保留其它生产项目的,用地面积按企业实际从事化工、印染、电镀生产(加工)车间及配套设施所使用的土地面积计算,以区国土、财政等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现场测量后认定面积为准。
(4)时间绩效系数:
(5)税收贡献系数:
亩均税收=企业2015年、2016年缴纳税收的平均额/用地面积
(6)安全转型系数:
(7)为确保大幅降低入太河流的工业污染负荷,对主动关停或转迁的印染、电镀企业,按以上标准的120%进行奖励。
2.对妥善安置职工的企业,参照2016年实际从事化工、印染、电镀生产的在册职工人数及参保人员情况,按照企业妥善安置职工人数,一次性给予企业1万元/人的综合奖励。
3.对在此轮化工、印染、电镀行业企业转型过程中主动关闭或迁出的企业,停产半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相关部门批准,按照“房土”两税区镇留存部分的额度,给予企业不超过2年的奖励。
4.营业执照有化工、印染、电镀生产(加工)经营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注销或变更该项目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二、鼓励化工、印染、电镀生产(加工)企业转型符合产业政策和绿色环保的项目
1.对原有手续齐全、法人主体与股份结构不变的就地转产的企业,相关变更手续开启绿色通道加快办理。
2.转型的企业自通过区级关闭验收之日起五年内,对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年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按当年设备投资额不超过5%实施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3.在符合规划和建设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企业项目投资需求,允许企业对原厂房等建筑设施进行改造,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在符合相关条件下,自原企业完成关闭之日起两年内需转型的企业,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土地权证。
三、积极引导兼并重组
鼓励规模企业收购重组化工、印染、电镀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它产业。
四、不得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和情形
1.依据现行法规政策,国家、省、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项目)。
2.列入关闭对象,不是自行主动关闭、而是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关闭的企业。
3.在前几轮化工专项整治时已关停转(搬迁)的企业。
4.已享受城镇建设收储和拆迁政策补贴的企业。
5.同类型兼并重组的企业。
6.在关闭过程中违反安全关闭操作指引发生事故,或未能妥善安置职工影响社会稳定的企业。
7.对此次企业转型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得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并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政策涉及的财政扶持资金按照我区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承担。
六、本政策如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上级部门如另有奖励或补贴政策的,或者企业享受地方招商引资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或补贴。
七、本政策由区经信部门负责解释。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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