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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请在4月18日前及时收汇,否则不能退税!

来源:国税总局 | 作者:本网报道 | 时间:2017-04-07 15:07:37 | 订阅《东方纺织》周刊

广大进出口贸易企业注意啦!根据国家政策,2017年4月18日之前不能收汇的出口企业,小心不能享受退税!目前,所剩时间无几,请大家赶紧相互转告。


看点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出口的货物,应于2017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看点二:规定时间内未收汇的出口企业,不能享受退税(特殊情况除外)

出口企业最迟应在2017年4月18日前收汇才能享受退税政策,否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同时,出口货物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做转出处理。


看点三:特殊情况下,提供相关材料,可视同收汇享受退税政策


有以上原因的,除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收汇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属于偷骗税的,由稽查部门查处:

(一)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

(二)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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