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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工建设增加设备,一纺织企业被罚近100万

来源:海宁生态环境 | 作者:海宁生态环境 | 时间:2020-10-20 09:53:16 | 订阅《东方纺织》周刊

2020年7月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的定型、水洗、复合、印花、烫金等加工生产。

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整个厂区的生产设备,发现该公司擅自新增复合机、烫金机、印花机、烘干机、脱水机等生产设备,已远超原环评审批设备数量。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水和废气,废水进入污水站处理后排放,废气已配套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且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一、针对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嘉环(海)罚字[2020]125号):

❶ 责令新建项目停止建设;

❷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玖仟元整。

二、针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公司限期6个月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嘉环(海)罚字[2020]126号):罚款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

三、同时对该公司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嘉环(海)罚字[2020]127号)。

纺织印染企业借鉴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明确了“三同时”验收的主体责任和法律地位。2017年10月1日,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实施,首次提出“自主验收”。《条例》规定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环保管理措施。而环保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监管。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验收的法律地位,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主体是企业本身,但作为具有决策权力的主管人员也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对企业的环保管理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

3、下一步,企业首先应当立即停止建设,若据不执行,我局将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其次,补办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同时根据要求建设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最后,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并在限制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验收,否则将面临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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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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