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的定型、水洗、复合、印花、烫金等加工生产。
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整个厂区的生产设备,发现该公司擅自新增复合机、烫金机、印花机、烘干机、脱水机等生产设备,已远超原环评审批设备数量。生产过程中主要产生废水和废气,废水进入污水站处理后排放,废气已配套相应的废气处理设施。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且该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未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一、针对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嘉环(海)罚字[2020]125号):
❶ 责令新建项目停止建设;
❷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玖仟元整。
二、针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公司限期6个月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嘉环(海)罚字[2020]126号):罚款人民币陆拾捌万元整。
三、同时对该公司主管人员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嘉环(海)罚字[2020]127号)。
纺织印染企业借鉴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2、明确了“三同时”验收的主体责任和法律地位。2017年10月1日,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实施,首次提出“自主验收”。《条例》规定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须严格落实各项环保管理措施。而环保部门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监管。同时《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验收的法律地位,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主体是企业本身,但作为具有决策权力的主管人员也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对企业的环保管理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
3、下一步,企业首先应当立即停止建设,若据不执行,我局将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其次,补办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同时根据要求建设配套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最后,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并在限制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验收,否则将面临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网尊重各兄弟网站及独立撰稿人之版权,如发现本网刊登您的稿件而未署名,请联系我们.同时本网也欢迎对市场具有敏锐判断和独立见解的行业人士前来投稿,投稿邮箱info@168tex.com
电话:0512-6308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