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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打假:面料成分与标识不符构成欺诈,被判3倍赔偿!

来源:纺织面料平台 | 作者:纺织面料平台 | 时间:2019-03-19 08:55:37 | 订阅《东方纺织》周刊

在超市或者商场购买衣服,很少有人会注意标签上的面料材质。但遂宁的刘先生却注意到了,还专门到权威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结果检测结果出来后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了法庭。近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商家以3倍价款赔偿刘先生,刘先生成功维权。

购买衣服发现标签造假,自行送检要求商家担责

2018年10月1日,原告刘先生在遂宁某百货商场购买某品牌女装外套一件,花费1328元,吊牌标识锦纶含量100%。

“这分明就是欺诈嘛!”10月11日,经原告刘先生委托,山西省纤维检验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刘先生购买的衣服面料锦纶含量为80%、聚酯纤维20%,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用去检验费210元。

在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刘先生认为百货商场构成消费欺诈,遂诉至船山法院,要求其给予价款3倍赔偿并承担检验费。

审理与说法,商家欺诈消费者需三倍赔偿

经船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遂宁某百货商场作为经营者,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原告购买的某品牌女装标识的锦纶含量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符,且判定为不合格,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

2019年2月26日,船山法院判决:一是遂宁某百货商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先生损失4194元;二是驳回刘先生对重庆某百货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被告遂宁某百货商场销售的衣服面料锦纶含量为100%与检测结果80%不符,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宁某百货商场系重庆某百货公司的分公司,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由法人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案例:

面料与标识不符构成欺诈,被判3倍赔偿

北京二中院发布消息称,因所购服装面料与标识不符,陈女士将某丝绸公司告上法庭。17日,二中院终审判令销售涉案服装的丝绸公司退还陈女士2597元货款,赔偿陈女士7791元,陈女士返还三件女装。

2015年4月7日,陈女士花2597元在丝绸公司购买了三件女装,其吊牌上显示里料成分为100%聚酯纤维。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就涉诉商品中的一件连衣裙出具编号为2015F07374的《检验报告》,载明“里料纤维含量”检验结果为“聚酯纤维96.1%氨纶3.9%”,“评定”为“不合格”,“检验及判定依据”为FZ/T81004-2012;同日,该检验测试中心就涉诉商品中另两件连衣裙出具编号为2015F07375的《检验报告》,载明“里料纤维含量”检验结果为“聚酯纤维96.0%氨纶4.0%”,“评定”为“不合格”,“检验及判定依据”为FZ/T81004-2012。

陈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丝绸公司所销售服装的实际成分与标签标示成分不符,构成欺诈,故要求丝绸公司退还陈女士购物款2597元,赔偿7791元经济损失,承担诉讼费。

丝绸公司认可涉案产品标签标示的成分与实际含量不符,但主张涉诉商品标注成分为低档面料,实际成分却是高档面料,在面料质量上,实际成分优于标注成分,在原料价格、市场售价上,实际成分均高于标注成分。丝绸公司的销售行为不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丝绸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检验报告显示,涉案商品的实际里料成分与标签标明不符,属不合格商品。丝绸公司亦认可涉案产品的实际成分与标签不符。

陈女士在购买涉案商品时,丝绸公司以标签载明的形式向其告知的商品里料成分与该商品的实际成分不同,可以认定为其故意向陈女士隐瞒了真实情况。陈女士系基于丝绸公司向其出示的标签而做出了购买的意思表示。现陈女士主张丝绸公司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并要求其三倍赔偿于法有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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